煙臺工作服應有員工買單?上班族快將這個案例收藏!(案例解析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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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-01-24 08:22: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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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決某車公司返還申請人趙某煙臺工作服費3400元。
案例分析:根據《勞動合同法》中的八十四條規定,用人單位違反《勞動合同法》的相關規定,以擔保或是其他名義向勞動人員收取財務的,應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期限退還勞動人員本人,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;給勞動人員造成損害的,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
原勞動部《工資支付暫行規定》十五條規定:用人單位不得克扣;勞動人員工資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,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人員工資: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;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人員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;法院判決、裁決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、贍養費;法律、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人員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。
在本案中,此公司為樹立良好企業的形象,為員工提供煙臺工作服,并規定統一著裝的時間。煙臺工作服應屬于勞動人員的必備條件,為此所產生的煙臺工作服應由企業進行承擔。此公司對于“員工工作時間未滿2年,離職或被辭退,按照比例承擔相應的煙臺工作服費用”的規定,違反了《勞動合同法》八十四條規定,應認定為無效。為此,此公司在趙某工資中扣減煙臺工作服費沒有法律依據,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此公司向申請人趙某還煙臺工作服3400元。
編輯:hx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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